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此篇文章是寫給有一次以上被資遣經驗的人。若第一次請領失業給付與第二次相距可能未達兩年,可參考此篇文章如何推算日期。

 

我在110年任職於日商的營造公司時,遇到人生第一次的資遣。沒想到在兩年後(112年)在一家台灣的資訊公司,竟然會再次被資遣。以為人生有一次經驗就夠衰了。沒想到還會有第二次。

好處是我跑過一次流程,雖然有些細節忘記了。但很尷尬的是第二次的辦理求職登記離第一次差不多兩年。

先貼上失業給付申請

然後來看看失業給付的規定,其中給付期間的相關規定如下:

三、給付期間:(三)領滿給付期間者,自領滿之日 2 年內再次請領失業給付,其失業給付以發給原給付期間之1/2為限。

這關鍵的領滿之日怎麼算?我上網找了資料,也實際在就業服務站(簡稱就服站)問過就服員。但沒有得到一個肯定的答案。

因如上規定所述,如果未滿兩年。能請的補助就直接被砍一半。

為此特地開了部落格寫了這篇文章,希望哪天有人需要的時候,可以值得參考。

 

勞動部發的函。告知我這次已領滿最高給付期間,此次所請應不予給付。

失業給付

收到勞動部的函的時候,才知道我這次申請太快。距離上次未滿兩年。

據這份函的內容,我於110年4月5日離開營造公司。110年7月26日至111年1月21日領了六個月的失業給付。

我這次給付是自113年1月4日。距111年1月22日未滿兩年。所以只能領取3個月(6個月的一半)。

(三、給付期間: (一)失業給付最長發給6個月)

 

所以我第一次的領滿之日,是111年1月21日。因為政府的規定沒有寫得很詳細。所以在收到函之前我也不知道如何去算。

找出我上次領取的就業保險失業再認定、失業給付申請書及給付收據(如下圖)。

失業給付一次發己一個月。我第一次被資遣的失業給付的最後再認定(第六次領)為110年12月23日。

領一個月所以是到111年1月21日。>>這就是關鍵的領滿之日

失業給付

我這次是112年12月21日到就服站辦理求職登記及申請失業給付。依照下列規定我第二次被資遣的失業給付是從113年1月4日開始領。

二、給付標準:(一)失業給付每月按申請人離職退保之當月起前6個月平均月投保薪資60%發給,自申請人向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求職登記之第15日起算。

雖然我第二次被資遣,在112年11月20就離職。但依照下列規定我是可以再晚一點去申請。(就能夠領滿六個月)

一、請領資格:就業保險之被保險人於非自願離職辦理退保當日前3年內,保險年資合計滿1年以上,具有工作能力及繼續工作意願,向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求職登記,自求職登記之日起14日內仍無法推介就業或安排職業訓練,得請領失業給付。

 

若要領滿兩年,我第二次被資遣的失業給付發幾日,應該要落在113年1月22日之後。往回推的話,我最快可以在113年1月8日去就服站登記。

(甚至可以再晚個一兩天就更確定,與上次領滿日相距兩年以上)

 

我畢業於台灣的日文系國立大學,畢業前透過學校前往日本交換留學。就學期間充分享受到國立大學的資源。但是就業短短不到十年,就有兩次資遣經驗(甚至相距不到三年)。

是我有問題?還是這個就業環境不正常?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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